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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明是一位数码控,在他的包里总是装着最新款手机、平板电脑、MP4之类的数码产品,他还是某品牌数码产品的忠实粉丝。不久前,他期待已久的一款平板电脑上市,小明迫不及待的在网上商城下单抢购一台。几天后,快递小哥敲开小明家的门,小明兴高采烈地签收包裹就上班去了。晚上到家后,小明第一时间打开电脑,准备体验流畅的网上冲浪,电脑却始终黑屏,小明检查了所有连接线,都无法使电脑屏幕亮起来。
法院观点
本案中,小明已经签收包裹,能否将小明的签收行为视为对商品数量、外观和质量的认可?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是未约定检验期限,且送货单、确认单等已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情况下,若无相反证据推翻,买受人的签收行为应视为买受人已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并未涉及对产品质量的检验问题。
本案中,小明对电脑的数量和外观并无异议,而是提出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作出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小明签收货物的当晚就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并当即与客服联系,故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的质量瑕疵异议期限,小明的签收行为不应视为对商品质量的认可。
关键词: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