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资料图】
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老陈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
小陈与女友结婚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老陈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
父亲老陈表示,因广州限购,家中只有小陈还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小陈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为此“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
老陈说,房屋交付使用后,他和太太跟进装修,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是在2016年11月小陈结婚当月,“他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们居住使用该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小陈则称,其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从未向其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因此,老陈支付的210万元属于赠与,是为了让其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其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他表示,“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现老陈在我妻子怀孕期间要求我归还210万元在情理上并不妥当。”
【案件分析】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广州市番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