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检”说ᅵ 行政检察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行政检察
近年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只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行政检察还负责开展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本期为您“检”说---行政检察。
01什么是行政检察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检察是我国当前 “四大检察”之一。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包括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含非诉执行监督)。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手托两家”。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通过审查人民群众的行政申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息诉工作,促进矛盾的实质化解。
02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2.当事人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3.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4.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03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6.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7.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8.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9.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10. 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04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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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琳 审核/拓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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