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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紫阳县洞河镇人民政府依照移民搬迁政策组织人员对已迁入安置房的柯某(现房主)的危房(晋家院子)进行拆除,在推倒后院墙的时,突然发现有几百枚“袁大头”银元散落,银元被柯某及参与拆房的村民迅速捡拾一空。当天晚上,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祖宅进行房屋腾退时挖出银元,但银元被柯某及当地村民捡拾并占为己有。后柯某向洞河派出所主动上交103枚银元,其他村民主动上交185枚银元。9月20日,在后续拆房过程中,工人在房屋倒墙土堆下面发现四张皮质文书,于是将该皮质文书交于晋某堂哥,该文书大致记载了清光绪年间晋廷满、晋洪麒、晋洪麟因田产纠纷状告彭家及当时衙役出具的结论等。2022年5月晋某与柯某因银元所有权争议,诉至紫阳法院。
庭审查明,隐藏银元的房屋(晋家院子)在解放前由晋明哲居住,后村集体将其作为地主财产予以没收并作为集体粮食保管室。1983年张某从联丰村队集体以800元购买该房屋并签订买卖契约,于1997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某去世后其妻改嫁柯某,柯某入住该房屋至今。另查明,该银元经由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288枚“袁大头”银元为一般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一般文物可依法流通。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所诉争的银元系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银元隐藏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无论是谁所掘获银元,该银元仍应当归隐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中,柯某虽系该房屋现所有人且大多数银元亦由其上缴,但发现隐藏物的房屋历史久远,解放后作为地主财产没收用作集体保管室后于1983年卖给村民张某,张某死后其妻改嫁柯某,彼时柯某才入住该房屋并对其享有所有权,与银元铸造、流通时间相差较大,且房屋拆除时柯某在场,其对墙体内隐藏银元一事并不知情。综上,柯某不是银元的埋藏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对该银元不享有所有权。晋某等七人主张依法确认掘获的银元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晋某等七人足以代表案涉财物隐藏人的所有继承人从而主张所有权利,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反映出晋某等七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晋某等七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紫阳法院裁定驳回晋某等七人的起诉。
通讯员 彭玉罗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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