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男子钟某是一个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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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年纪大了,腿脚也出了点问题,行动不便,干不了重活,他便改行种植水果,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了一大片苹果,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便靠他的苹果园了。
转眼到了苹果成熟的季节,为了防小偷,老钟便在苹果园旁边地里搭建了一个简易棚子,白天来回巡逻查看,晚上则睡在棚子里,守着苹果园。
由于腿脚不便,老钟就将自己养的两条大狗,牵到苹果园棚子里拴着,陪伴自己。
老钟非常勤奋,整天几乎不停歇地在苹果园里来回查看,看着自己精心种植的苹果,马上就可以上市,换回一家人的开支用度了,老钟非常开心,就像看着自己的孩子一样,他那满是皱纹的脸上,挂满了笑容。
案发当天晚上,老钟已进入了梦乡,突然被一阵狗叫声惊醒,他连忙起床披上衣服,出去查看,由于天黑,果园面积大,什么也看不见。
但是,凭经验,老钟知道是来小偷了,由于自己走路不方便,他便先解开了拴狗的绳子,让两条大狗出去追小偷,自己则步履蹒跚地跟在后面。
起初,老钟四处寻找,什么也没有发现,过了一会儿,他突然看到排水沟里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的,他喊了几声,也没有回应。
老钟吓了一跳,他没有手机,连忙转身往村干部家里跑,请求村干部帮助处理。
村干部知道情况后,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和老钟一起来到果园等候。
不久,警察和120急救医生先后到达,经医生检查,躺在水沟里的人满身酒气,已经没有了呼吸,确认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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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死者为36岁的男子余某,事发当天,他来当地参加婚礼,酒席上喝了不少酒,晚上离开,路过老钟的苹果园时,进入果园摘苹果解渴,地上还留有他吃剩咬缺的苹果。
谁知道被老钟发现后,放出两只大狗来,余某被两只大狗追赶,慌不择路,一下子掉进了苹果地里约50厘米深的排水沟里,后因酒后无力,无法动弹,被活活淹死了。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未作刑事立案。
事情发生后,死者余某的家属不肯罢休,找到老钟,要求赔偿,因他们提出的赔偿数额太大,老钟无力承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接着,余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老钟告上了法院。
死者余某家属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事发时,余某只是路过老钟的苹果园,因酒后口渴,顺手摘几个苹果解渴,不属于盗窃。
2、余某的死亡,系老钟放狗追赶,故意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老钟应当承担余某死亡的全部民事责任。
3、根据以上规定,老钟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85万元。
接到法院通知后,老钟不由得老泪纵横,他辩解道:
1、苹果园是自己的私人财产,自己辛辛苦苦种植出来,指望它养家糊口,余某私自进入果园摘苹果,属于盗窃。
2、自己的行为,属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行为,不违法。
自己发现有人偷苹果,追赶小偷,没有使用暴力,是保护自己财产的正当行为,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余某作为成年人,私自进入自己的果园盗窃苹果,被发现后逃跑,慌不择路,掉进排水沟,因酒后无力被淹死,其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本案经公安机关查明,死者余某擅自进入钟某的果园,偷摘苹果,属盗窃的违法行为,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其次,本案钟某发现自家果园出现小偷后,进行追赶,系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行为,本属合法行为。
但是,钟某却让其饲养的大型犬追赶余某,致其掉进水沟溺亡,钟某放狗追赶的行为,与余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钟某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综合以上规定,本案钟某应当承担余某死亡的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责任。
第三,本案死者余某作为成年人,不遵纪守法,偷摘他人苹果,其在实施盗窃违法行为时被发现逃跑,其对仓促逃跑存在的危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应具有足够的判断和认知能力。
本案余某存在重大过失,对其死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余某具有重大过失,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钟某承担余下20%的责任,即赔偿死者余某家属共计17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双方均不服,老钟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死者余某家属一方,则认为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全部由老钟承担。
于是,双方都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
【律师看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本案判决结果再次表明,正义终究战胜邪恶,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请保持善良!
一、如何看待本案余某偷摘苹果的行为,他如果没有死亡,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于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本案余某如果没有死亡,其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另外对于盗窃,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余某偷摘他人果园的苹果解渴,价值应该达不到这个标准,因而其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价值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属多次盗窃,即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余某没有死亡,经公安机关查明,余某多次盗窃,也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钟某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本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其错在“放狗追赶”,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农民老钟辛辛苦苦种植的苹果被人偷摘,其发现后制止,放狗追赶,导致余某死亡。
本案老钟的行为,本来依法应该属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本案却涉及到了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侵权人才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老钟作为大狗的饲养人,放狗追赶致余某,其行为与余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死者余某系擅自进入老钟的果园,偷摘苹果,被发现时逃跑,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责任划分,判决老钟承担余某死亡2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三、生活中,养狗一不小心就会赔赔赔,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养狗,有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狗的主人,必须尽到义务和责任。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养狗,特别是城市里养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狗的主人,责任是重大的。
饲养的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狗的主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意思是,无论你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如果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老钟,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他本来是站在制高点上的。
但是,他却因为“放狗追赶小偷”,维权方式错误,导致最后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被判决承担20%的民事责任,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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