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新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该新规将于2月15日起施行。
四川省卫健委称,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相关资料图)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
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先来看看《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该条目还详细提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据九派新闻报道,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的接线工作人员称,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据他了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市民观点
不用结婚就能给孩子上户口?这会带来哪些影响呢?来看看本地市民的观点。
市民常女士,23岁:生命的孕育仍需男女双方做好准备
该政策有一定的进步性,结婚不能是生育的前提条件。这个政策的发布提醒大家,政策进步的同时,更需要与之匹配的进步的社会环境。虽然生育取消了结婚的限制,但生命的孕育仍需男女双方做好准备,比如个人意愿、双方情感的稳定、经济条件等。结婚不应是枷锁,但男、女双方须考虑多种因素,为后代提供有爱的成长环境。
市民赵女士,35岁:养孩子更难 建议关注社区托育公益化
赵女士的孩子今年上一年级,她支持四川的这一管理办法。她认为这是观念开放的表现,尤其对于城市的大龄未婚女性来说,如果她们有能力自己抚养孩子,就可以借助这一方式摒弃世俗的观念,生下属于自己的孩子。
赵女士非常喜欢孩子,她觉得孩子能带来很多快乐,并治愈生活中的不如意。赵女士一直很想生二胎,但是作为工薪族,她没有经历和经济实力再养一个孩子。
“养孩子其实比生孩子更难,孩子0-3岁这个阶段最难带,工薪族的孩子生出来后谁来照顾,大多数人只能寻求老人的帮助。其实据我了解,现在多地在提倡社区托育,但价格都很高,所以我觉得这一政策落地之后,是否要考虑到社区托育的公益化。而且,即使是双减政策之后,教育的内卷依然很严重,加上生活的压力,我是想生不敢生。”赵女士说。
市民毛女士,39岁:孩子没有稳定的监护人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这样的法规是对夫妻忠诚度的考验,而且孩子出生后的养育责任主体同样是个问题,孩子没有稳定的监护人,或者说父母还没有做好准备就生孩子,这对于孩子来说,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毛女士不支持该规定。
市民李先生,50岁:是对“明媒正娶”的挑战
这是对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的挑战,中国人对于婚姻的普遍认知是“明媒正娶”,现在不需要结婚就可以进行生育登记,这是时代变化的表现。我认为生育本就应该由自己决定,但是时代观念变化的背后,需要更多细化政策的支持。
李先生认为,这一法规不能完全和老龄化问题挂钩,可以把它看做一种尝试,因为它是地方法规,实施时间也是阶段性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和国家意志层面。
市民王先生,25岁:减少对生育意愿的限制,不等同于提升生育意愿
打个比方,把原有的政策看成是一个堤坝,水无法从这边流向另一边,现在的法规相当于堤坝降低了,但是到底有那么多水能漫过来吗?这个法规减少的是对生育意愿的限制,但是不能等同于提升生育意愿。
而且,王先生提出,非婚父母需要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吗?政策里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需要达到法定年龄,未成年生育或童婚问题最需要被担忧。
市民任女士,35岁:是对伦理道德的考验
鼓励生育应该从减小生养压力的角度出发,例如减小医疗、教育的压力。这一法规是对伦理道德的考验,很多思想存在封建残余的人,可能会为了生儿子而不择手段。
而且对于孩子来说,没有完整的爱,之后的成长方向是否需要担心,单亲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会更多一些。
市民刘女士,20岁:对于未婚单亲妈妈来说是件好事
之前就有单身妈妈无法生育登记的新闻,现在有很多单身女性想要孩子但没有结婚,那么这一法规对于这个群体来说是件好事,未婚女性不需要父亲就能拥有孩子,但是,也需要考虑与之相对的问题,单身也能生子并登记,代孕需求是否会增长?
市民李女士,27岁:“同妻”得到了解放
这个政策可能会减少“同妻”的数量。对于同性恋群体来说,他们和异性的婚姻只是形式,形式上的婚姻对于婚姻中的异性恋这一方,即“同妻”来说并不公平,那么这个法规出台后,生孩子不一定非得需要结婚,那么我国的“同妻”就得到了解放。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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