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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才发现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秦渡法庭审理了这样一案件。
男方徐立与女方王萍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徐立多次因精神疾病发病住院治疗。后王萍了解得知徐立婚前便有精神病史,但结婚时予以隐瞒。王萍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立所患精神疾病足以影响王萍结婚的真实意思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徐立在隐瞒自己重大病史的情况下与王萍办理了结婚登记。王萍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同时婚前要慎加选择,要细加考虑,婚姻毕竟意味着共同居住生活,出于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后代的健康考虑,双方婚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也可以防患于未然。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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