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8日,郭女士的陕西汉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汉都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张家巷村委会位于村南的厂房北边7.2亩土地投资办厂,承租期限为2006年7月8日至2036年7月7日,年租金8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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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汉都公司在该地建造厂房并使用至今。这里最早是库房,后来因为距离方欣肉食批发市场比较近,2000年左右,汉都公司又投资数百万元购买设备等,把部分仓库改造为冷库,冷库的名字叫汉都冷库,专门存放冻货。
郭女士回忆,2022年7月30日,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向他们下达《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按照该通告要求进行拆除、清理。自2022年8月2日起,执法部门将按照管理分工联合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未按期自行拆除的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罚并按照相关法律强制拆除。
2022年8月2日起,未央宫街办组织人员将该冷库的厂房拆除。
“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就开始强拆,8月2日拆了一部分,4日又拆了一部分,我们报警了,警方曾到现场制止,但随后,街办工作人员来了,又开始组织拆除,冷库里的温度是零下20℃,外面近40℃,温差很大,冷库的几个大门被扒开后,冷库储存的冻货包括鱼虾、牛肉等来不及处置,大多数都变质了,其中有一批来自东北的牛肉,60多吨都在这里存放着,几乎全部坏了,仅仅这一笔的损失就达400多万,现在,这家公司一直在找我们赔偿。”1月31日,郭女士说,包括厂房、设备和冻货在内,这次拆迁,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有上千万元。
认为街办程序违法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都公司认为未央宫街办超越职权作出的《通告》未告知他们享有的救济渠道及期限,也未事先进行公告,强拆之前未对厂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存在程序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汉都公司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央宫街办于2022年8月2日和8月4日两次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张家巷村汉都冷库厂房的行为违法。
汉都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五组证据: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工作委员会(未街发【2003】14号文件)”;《土地租赁合同》、委托书;收据等证明原告为响应未央宫街办下发的文件,承担张家巷村委会7.2亩土地投资建设,地上建筑物属于原告合法财产,不是违法建筑,被告无权拆除。
第四组证据包括接处警登记表、报警回执、拆前拆后照片等,证明被告强拆前未告知相关救济权利及行使期限,在拆除房屋时未对冷库和厂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亦未予以妥善安置,属于程序违法。
第五组证据包括“汉文化研学展示农业生态园项目”规划图等证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合法建筑行为的根本目的是在张家巷村建设“汉文化研学展示农业生态园项目”,但是却不按照征地拆迁的流程进行征收补偿,而是以其作出的《通告》作为强拆的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以拆违建代替征收,执法目的明显不正当。
庭审中,被告未央宫街办辩称,一、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张家巷村违法建造冷库厂房,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依法对原告实施的是针对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农村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为,该行为合法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本案中,原告的冷库厂房位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整治工作的范围内,被告贯彻落实上一级行政机关通知的行为合法合理。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后,原告经催告后仍不自行拆除冷库厂房,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拆除行为并无不当。被告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乱占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要求,坚决打击汉长安城遗址区土地使用违法乱象,切实维护未央区土地资源管理秩序,全面整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乱占现象,改善遗址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故原告应当配合被告的整治工作,为遗址区居住的人民营造宜居环境。故被告依法对原告实施的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8日,原告(乙方)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张家巷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一、乙方承租甲方土地的方位:村南大桥口,即南边以李上壕和张家巷村的地界为南边边沿……折地亩是7.2亩。承租期限从2006年7月8日至2036年7月7日,为期30年整。三、年租金每亩地为壹仟贰佰元,共计8640元。”
未央宫街道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于2022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2022年8月2日、8月4日被告西安市未央宫街办以违建整治为由拆除了原告房屋。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于2022年8月2日拆除原告公司厂房5、厂房大门以及厂房4的两个冷库门,于2022年8月4日,将西二层办公楼全部拆除,东二楼的西边拆除。庭审后,经被告核实对原告所称的部分厂房及设施的拆除情况予以认可。
拆除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院一审判街办败诉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未央宫街道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告知原告对其构筑物自行拆除,结合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分别于2022年8月2日、8月4日对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了拆除行为,未央宫街办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即使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在拆除涉案建筑物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未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因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综上,被告实施的拆除程序违法。
2022年11月15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2日、8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部分厂房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未央宫街办:拆的是村上的东西 已提起上诉
1月30日下午,郭女士再次前往事发地,这里曾是她和家人多年的心血。冷库南侧的两个库房主体完好,但大门和墙壁有损伤,中间库房、东侧西侧的办公楼已成废墟。她说,事发后,因为无法继续经营冷库,为了减少损失,他们把设备低价出售。汉都冷库的牌子倒在地上,她试图把它扶起来。
在冷库西北方向的一排一层楼的外墙上,有一个汉文化研学农业生态园的规划图。郭女士说,有关部门就是要把冷库的地方,改造成这个生态园。
1月3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上未央宫街办李主任,他说,一审败诉后,街办提起了上诉,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华商报记者询问当时的强拆到底是怎么回事,李主任说,该冷库是违建,没有任何手续,这个冷库不是原告的,于2021年左右,已移交给村委会了,还和村委会签有协议。
街办城市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周先生说,2022年8月2日的拆除,是张家巷村委会委托街办组织拆除的,汉都冷库和街办没有任何关系,汉都冷库没有租张家巷村的地,街办也没有拆除汉都冷库,汉都冷库前两年已经把那个冷库交给了村上,“2021年,冷库已把那块地和地面附着物交给了村上,那是村集体的东西,我们拆的是村上的东西,不是汉都冷库的东西。”
周先生说,法院是一审判决了,但街办已行政上诉,这次上诉,提供了两个新的证据,一是汉都冷库和街办的关系,汉都冷库没有租街办的地,街办也没有拆汉都冷库;二是汉都冷库此前交给村上的手续。
周先生给记者转来了一个“情况说明”,上面写着:现有张家巷村南集体土地一宗,土地面积9亩,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现作为仓库使用,其产权为张家巷村集体所有,特此说明。后面有郭女士的丈夫杜先生的签名和张家巷村村委会的印章。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华商报记者联系张家巷村村委会主任张先生,他说,这个区域拆的违建比较多,那是村里的集体土地,冷库写过东西,交给村上了,村里要对区域重新提升,定了几个要拆除的点,提前给当事人通知过好几次,“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都交给村上了,他们现在不承认了。”
郭女士并不认可张家巷村村委会和街办的说法,2月2日,她解释说,前几年,政府曾提出过拆迁,村上找他们说,产权归村上就可以不被拆除,于是就签了那个“情况说明”。虽然说明签了,他们仍然租赁着,还按时交着租金,也就是地租金,最近一次是2021年6月9日一次性交的3万元,包括2022年和2023年的地租金,打的有收条,“村里不规范,常常是先开暂收,再换正式票据,这个3万还没有给换正式票据。”
对此,2月3日,张家巷村村委会主任张先生说,地租金多年没收了,2021年收的3万元,用于冷库门口的硬化,是让他们捐的款。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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