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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奔流新闻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陕西女子郭丽(化名)13岁时被拐卖山东省菏泽一案将于2月20日正式宣判。
2月17日下午,郭丽告诉奔流新闻记者,她刚刚接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通知,案件将在20日上午宣判,她也会前往现场出庭,亲自见证宣判结果。
“等了36年,我要亲自听到法律对人贩子的制裁结果。”郭丽告诉奔流新闻记者。
郭丽说,如果此次宣判结果不涉及赔偿,她仍然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希望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交通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奔流新闻此前报道,1987年,家住陕西省渭南市的郭丽13岁时在上学路上她被人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与当地一男子李某某生活并生育一名男孩。约两年后,郭丽被解救回家,但曾被拐卖的经历永远无法抹掉。35年后,她被拐卖一案经立案调查,迎来一审开庭。
2022年12月19日中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郭丽被拐卖一案。检方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原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今渭南市华州区)哄骗上学途中的郭丽(化名),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其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当庭翻供,称不认识郭丽,没有拐卖郭丽。公诉人认为,赵某某犯罪证据确凿,依然不悔改,希望法院严判。庭审持续到当日上午11时,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 冯宝强 张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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