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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2022年3月,被告人任某驾车行驶至所住小区路口时,遇见将摩托车停放在路中间正在购买水果的孙某,两人因让车发生争吵引起厮打,任某将孙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孙某的肋部,造成孙某身体多根肋骨骨折等损伤。案发后,被害人孙某先后被送至山阳县人民医院和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用25万余元。
同年9月,山阳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时,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孙某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孙某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23年1月3日,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山阳法院提起公诉。山阳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任某赔偿被害人孙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1万元,取得了孙某的谅解。
案件公开宣判后,任某当庭忏悔道:“通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不应该为小事逞勇斗狠,动手殴打他人,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触犯了刑法,我接受山阳法院判决结果,不再上诉,并真诚认罪悔罪,希望社会公众以我为戒。”
温馨提示:“路怒症”的背后其实是法律意识的淡薄,路怒情绪失控并演变为暴力加害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只有对“路怒症”及衍生行为予以严惩,依法“息怒”“化戾”,才能教育引导好社会公众规范、克制驾乘行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从而依法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来源:山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矛责任编辑:孙黄荣
关键词: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