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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詹某某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假烟被判刑,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同年4月开始,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伪劣卷烟运送到西安,并雇佣司机将卷烟送至詹某某在丰产路吴高墙村租用的库房内,后将部分卷烟出售给多个超市及个人。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接到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线索后,于2021年11月23日将詹某某抓获。民警在詹某某租用的库房内及雇佣的司机处查扣未销售的卷烟共计6193条;在他人处查扣詹某某已销售的卷烟7.1条。西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颁布的《2021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认定上诉人詹某某已销售卷烟共计12万余元,未销售卷烟共计100万余元。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在案查获的卷烟进行抽检,认定从詹某某雇佣的司机处查扣的413条卷烟品牌不在烟草制品进口卷烟计划目录内,无法鉴别真伪,该部分价值为6万余元;其余查扣在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诉人詹某某已销售卷烟部分违法所得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上诉人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卷烟,依法予以销毁。
华商报记者 宁军/文 张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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