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 “准点下班”有错吗?
来源:华商网 发布时间:2023-03-17 07:54:24

新闻背景


(资料图)

试用期准点下班

被以工作纪律差等理由辞退

近日,一则有关“准点下班”的短视频引发众议。3月2日,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三天就被辞退,老板给出的理由是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然而,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试用期第二天,王女士于18点33分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于是决定下班。次日早上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训斥,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无故顶撞上司,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的理由开除了她。

面对试用期3天就被开除的局面,王女士认为,试用期上班的时候她给老板发消息,到下班了老板还没回,所以自己准时下班。“我跟领导说,你没回我呀,他说我必须要秒回你吗?我没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吗?”王女士表示,她认为既然老板没回复,正点下班理所当然,这并不是自己的问题,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此视频一出便引发网友讨论,多数网友认为,准点下班天经地义,公司格局太小,并质疑公司是否遵循《劳动法》。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还是要尽量多表现。

市民观点

正方

下班时间是工作和生活的分水岭

35岁的任女士在北京一家公司做销售,“我们每到年底,订单超级多,下班都到凌晨了。之前疫情时居家办公,才是真的痛苦,居家办公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每天从睁眼到闭眼都在工作。”她说,年初相对是淡季,每天就期盼着能按时下班,但经常会遭遇下班前被领导通知去应酬的情况,“8小时工作制是人类斗争的成果,应该珍惜并保持住,下班时间是工作和生活的分水岭,时间到了就该切换模式了。工作忙的时候晚下班能理解,不忙的时候领导也应该有边界感,员工们也有自己的生活。”

需要内卷的是工作能力而不是下班时间

38岁的宫女士认为,现在的人们向往“准点下班”,其实是反内卷的一种表现,“健康的工作状态应该是高质高效的,上班时间内规划好工作内容和时间,干好该干的事,准点下班拥有下班自由。有些加班没有实际意义,都是做给别人看的,反而内耗。”她说,“下班自由”敢想不敢做,“大家都不走,我怎么好意思走?”这样的想法禁锢了不少人,“所以不光是员工,更重要的是老板,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不要把时间精力用在形式上。需要内卷的是业务能力,而不是下班时间。”

中立

有紧急工作可以加班

“作秀式”晚下班不可取

30岁的王女士是一名大学教师,“我觉得试用期准点下班,这个问题答案不是绝对的。”她说,如果说自己本身的工作任务还没有完成,且这项工作要得比较急,只是为了掐点下班就到点必须走,确实不可取。另一方面,如果说工作都完成了,准点下班是合理的,避免“作秀式”加班,“我觉得用人单位不应该以员工是否准点下班来判断员工工作是否努力。”

能否按点下班跟单位性质领导风格有关

45岁的杜先生在汉中做能源产业,他认为准点下班没有错,但具体还要看工作的实际情况,“有些部门管理自由,完成工作、业绩、任务的前提下,领导并不在乎员工是否要必须到岗或者按点下班。但有的部门哪怕没有事,必须按点下班,这个跟工作性质、内容,单位性质、情况以及领导的风格有关。”

反方

对新人考核面窄指标单一

试用期应适度积极表现

25岁的咸阳市民李女士说,准点下班肯定不可以是被辞退的理由,“对于女子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一事,不知全貌不好评判,但我想准点下班恐怕不是她被辞退的唯一原因。如果纯粹因为这个原因被辞退,那就趁早离开这个地方吧!这样的企业,确实也不值得。”李女士说,“刚开始公司对新人考核的面会比较窄,看的指标也比较单一,作为新人也应该适度地积极表现。”

试用期要“有眼色”

新人不能“说走就走”

59岁的丁女士已经退休,年轻时是工厂的一名技术工。丁女士说,按理说下班准点走是没错的,可是一个新人,就不能说走就走,“像上海女子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一事,当事人发信息后领导没回她,那就更不能先走了,这种潜台词就是有意见了。年轻人试用期要有眼色。”

下班故事

头天加班第二天晚去 被领导批评工作态度有问题

34岁的陈女士在西安一家企业上班,“前些年,我刚到新部门的时候,虽然已经是正式工了,但也有老师带我。老师的活都是我干,我干完他检查,没问题了就下班。带我的老师特别拼,天天都加班到很晚,我们上班时间理论上是朝九晚五,但我才去新部门,上下班时间跟老师一致,每天晚上都到九十点才能下班。”陈女士回忆,当时是夏天,她约了工人晚上八点半装空调,“工人晚上九点就下班了,那天我问老师能不能把工作分担一下,八点半得回家。老师说不行,工作都得我做完。空调可以第二天上午装,十点多装完再来,不用给领导请假,没问题的。”陈女士说,她和工人改了时间。结果没想到,第二天上午,九点多空调师傅还没上门,领导的电话就打来了,“领导说我工作态度有问题,老师都上班了我还没来。我当时只觉得自己被坑了,谁让我自己没给领导请假,当时就赶紧道歉。这件事我至今记忆犹新。在职场上,新人在上下班时间方面没有话语权,这是每个新人的必经阶段,收敛、不张扬、面面俱到是必备素养。虽然没人这么规定,但现实中就是这样。”

下班后员工等领导先走 领导纳闷员工咋都拖着不走

33岁的张女士大学毕业后来到珠海,在一家国企上班,“刚开始上班,有个同事神神秘秘跟我说,办公室领导不喜欢别人比她走得早,每天都得等领导走了再走。”张女士说,单位下班时间是下午六点,但六点就没人下班,大家都在办公室里“磨洋工”,直到七点半领导下班走了,大家才离开。

“我就这样跟着大家一起,不管下班后有没有工作,每天都是七点半以后才下班,每个人都很疲惫。直到两年后的一天,和领导熟了以后才知道,领导对于下班时间也是耿耿于怀,他觉得办公室的人每天下班后拖着不走,结果却让别人觉得是他苛待下属。”张女士说,从那时起,只要她当天工作完成了就会按时下班。

跑业务时间自由 这是最吸引人的地方

42岁的金先生工作20多年了,“我最不爱去单位坐班,我们的工作性质是在外面跑业务,工资是按工作量计件。”

金先生说,他20多年没换工作是因为工作时间自由,“要是每天在单位必须待到六点半才能下班,都不用单位辞退我,我自己就辞职了。”他说,时间要用来做实在的事,没必要花在等领导下班先走这种形式上,“我们单位是周六上班周一调休,我跟领导说周六孩子有一堆课,有事了给我安排,我居家也能办公。除了开会那是必须要到,我们单位在管理上相对更人性化一些。”

在外跑业务领导说“看不到人”

在公司坐班领导嫌“准点”下班

34岁的张先生工作性质属于营销类,时间相对比较自由,但经常需要早起赶飞机高铁,晚上连夜查资料做方案。

张先生说,在十年工作经历中,唯一一次“炒老板鱿鱼”,是在陕西一家体育公司,而且连三个月都没做满。“我入职后负责新部门,前期需要准备大量素材外,还要经常出去跟相关单位人员对接。每天一大早上班打卡,有时为了一个作品,同事们上午外面跑,下午回来讨论,晚上制作到深夜,大家都没有任何怨言。可就是最辛苦的第一个月,我们部门在月度会上被领导批评,因为白天经常‘看不到’我们。”他说,捋顺第一个月后,第二个月主要保证素材来源、保持与相关单位的对接以及在内容形式上不断优化即可。和第一个月比轻松不少,可自己也真正感受到坐班的痛苦,每天等着打卡下班。“有意思的是,第二个月我们部门又被领导拐弯抹角批评,因为我们‘准点’下班。”

那天会后,设计部门的一位工作多年的同事告诉张先生,这个公司有“加班文化”。首先,下午六点下班后,只要加班按小时计算到十点都有加班费,所以下班基本没人走,“他们有时还耍小聪明,在附近吃个饭回来再打卡下班。”其次,他的部门加班是家常便饭,但像一些文职部门其实不需要加班,于是老板鼓励他们做标书,但要求不能上班期间做。所以,大家就下班做标书,完成一份有收入外还有加班费,所以只要没特殊情况,大家下班都不走。

“听完他的这番话,第二天我就找老板辞职,这样的企业文化实在无法认同。虽然老板加薪挽留,同时就月度会上的批评一事进行解释,但我还是走了。”张先生说,刚入职时承诺老板3个月完成部门组建、平台搭建和内容填充,这些工作自己都已提前完成,遇到这样的公司,只能说是“三观不合”。

律师说法

准点下班“没毛病”合理合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女子准点下班被辞退一事中,用人单位规定了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王女士在下午6点33分给单位领导发信息后下班,不管领导是否回复信息,王女士都可以下班,因为王女士是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制度下的班,既不违法又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雇王女士,用人单位的做法则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女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赵良善表示,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无论员工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转正后的工作期内,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8小时标准工作时制,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倘若员工未拒绝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50%的工资报酬。由此也得出结论,准点下班“没毛病”,合理合法。

网友观点

网友“商业布道”:女子称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一事,权益要维护,情商要提高。1.员工的正当权益不容侵犯,要讨个说法。2.员工的情商也要提高,你是在试用期第三天,下班3分钟后发给老板的信息,发完没等回复就离开了公司。这个操作情商失分,这样在很多公司都活不下去。3.这公司老板格局也太小了,对新人要有包容度,至于大骂一顿辞退吗?

网友“94我是小米莉儿”:下班时间到了难道还需要打招呼,不是直接就走吗?

网友“阳光”:我也是打工人,但个人认为试用期应该是双方选择和适应的过程,双方都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合同,不然为什么叫试用?但即便试用期辞退,也应该按约定支付已上班期间工资报酬。

委员声音

《芈月传》作者、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

加强8小时工作制监督

近日,《芈月传》的作者、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就建议加强对“8小时工作制”的监督管理,她表示:“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然而近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的情况,甚至部分企业‘996’成为常态,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许多员工每天要工作超过12小时,甚至达到16小时以上。”她认为,超时工作、无偿加班、“996”等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

对此,她建议,充分落实8小时工作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对企事业单位8小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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