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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田某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该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韩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韩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财经评论人士秋收表示,近年来独立董事引发比较多的关注,从工作流程来说,相关人士还是应该严格遵守规范,如实告知情况,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上市公司和有关方面,都应该做好把关,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此事也给其他公司提醒,要注意防范此类事件发生。 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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