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场化运营机制
5月31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西安召开,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电商平台、技术、数据和金融资源,整合县域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带动农户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场化运营机制。
(资料图)
控源截污 清淤疏浚
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挥联农带农作用,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惩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盗拐骗抢行为、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以及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水环境治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养殖粪污等污染统筹治理,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在村容村貌提升上,《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亮化,支持乡村无障碍设施、道路标识等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各具特色的乡村,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完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深入人心,《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完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构建覆盖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农村大数据专有云,对接全省涉农平台系统,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农业农村基础数据采集和现有农业自然资源、集体资产、农业种质资源、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基础数据资源汇聚,完善行业库建设,编制农业农村数据资源目录。开展粮食和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以及苹果、猕猴桃、茶叶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推进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牧业、渔业渔政、农业机械、农田建设、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供应链等数字化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电商平台、技术、数据和金融资源,整合县域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带动农户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场化运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网络营销技能培训,提升农民获取信息、管理生产、营销农产品等能力。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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