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烧烤店暑假请亲戚家孩子帮忙,被认定雇佣童工罚款2.5万元,引起极大争议。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铜川市民苏先生的妻子开了一家烧烤店。2022年暑假,亲戚家一名十四五岁的孩子和同学来店里帮忙,被劳动监察保障支队以雇佣童工为由罚款2.5万元。由于他们一直没有交罚款,2023年6月,铜川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到法院的批准,苏先生名下的汽车被冻结。
苏先生认为,劳动监察保障支队工作人员先是“诱骗”他们与孩子签署劳动合同,再以雇佣童工为由进行处罚,是“钓鱼执法”。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则表示,处罚手续符合规定,即使没有后来签的“暑期工劳务合同”,凭孩子工作的视频、双方证词等也足以认定该店存在雇佣童工的事实。而该烧烤店不只雇佣了亲戚家的孩子和同学,还曾雇佣另外两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据报道,正是这两名只工作了一天就因为拿不出身份证而被辞退的未成年人举报,相关部门来调查,才发现烧烤店还雇佣了亲戚家的孩子及其同学两名未成年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该烧烤店确实存在雇佣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当然,劳动法还做了例外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合乎成文法条的处罚,却引起争议,原因在于,合法未必合情理。相关法规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发点是好的,但一刀切的方式却不符合现实。
穷人的孩子早当家。1970、1980年代出生的人,都有小小年纪就跟随父母劳动的经历,初中还没毕业就在假期“勤工俭学”的,也有不少。即使是在今天,也有很多小朋友,不得不在课余时间帮家人干活。9岁的小女孩帮卖鱼的父母杀鱼刮鳞,淄博“小胖”在舅舅的烧烤店帮忙上菜。这些做“童工”的孩子,有些是为生活所迫,有些则是临时帮忙,这些算不算“雇佣童工”?要不要处罚?2022年,浙江一家连锁饮品店因为雇佣一名被家庭抛弃的15岁辍学女孩被处罚,同样引起争议。对这样一个被家人抛弃的15岁女孩,“雇她工作,提供食宿和工资”VS“不雇她工作,任其流浪”,到底哪一种做法才是维护她的利益?
还有一些孩子,会在周末、假期到儿童公园等地方卖气球、卖玩具,情人节也经常有孩子在街上卖花。但是,法规规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那小学生卖花、卖气球,是不是违法了,要处罚呢?
加强大中小学生劳动教育已成为新的要求。小学生从一年级开始就要进行劳动教育,初中生就被要求适当参加生产劳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要求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既然学校如此,学校之外,中小学生利用暑假时间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进行劳动实践,接触社会,不正是践行劳动教育的要求吗?就像铜川被罚烧烤店主的亲戚所说,送孩子到亲戚的店里帮忙,是因为孩子“暑假在家里没事,想让他去锻炼一下”。这又有什么坏处呢?
再者,法律规定“童工”的定义,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要接受义务教育。接受完9年义务教育后,多数孩子在初中毕业时都不满16周岁。根据职普相当的初中分流规定,有约一半的初中毕业生考不上普通高中。这部分毕业生中,如果有人不愿意上职业学校,出去找工作又没人敢要,难道只能整天无所事事,干等到满16周岁那天才出去找工作?
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目的之一是保障少年儿童接受完义务教育。那么,是否可以降低“童工”的年龄标准,让已经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以合法工作?这也是“烧烤店被罚事件”给予我们的延伸思考。这部分未成年人,都已年满15周岁,在生理和心智上,与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相差无几。允许这部分人合法工作,会让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更符合实际,更近人情,其执行也更能得到公众的认同,相信类似的争议也会少很多。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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