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司法拍卖“捡漏”,结果却一路“踩坑”。在西安市莲湖法院拍卖中拍到的车,却被碑林法院查封。如今两个月过去了,73万元拍来的汽车仍然没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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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万元“法拍”一辆路虎车
6月25日,家住山西的陈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4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在淘宝网上拍卖陕AE5AXX路虎揽胜4999CC小型越野车,他以最高价732740元拍下,尾款交付后,去沟通提车及办理提车手续,并于4月11日提车。
陈先生称,当时他来到莲湖区法院时,驻点拍卖人员告诉他当天不能提车,只能拿成交确认书。陈先生要求见负责法官,没见上,后来见了书记员,书记员表示没时间跟他一起看车,后与驻点人员沟通后同意提车。令陈先生吃惊的是,这辆“法拍”车不在法院,而在申请人处存放。没办法,陈先生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主动联系了申请人提车,提车后他回到山西等待法院出具过户手续再来过户。
车在山西 怎么在西安违法?
陈先生称,期间,他一直催促出具手续,并拨打负责本次案件刘法官的电话,一个月时间打了一二十次,但始终无人接听。陈先生称,他是做二手车生意的,十几年间,在全国多次收购过“法拍车”。一般来说,“法拍车”法院前期都会“处理”干净,对于购买者来讲,办理手续很简单,几天就能办理好。但莲湖法院一直拖时间,直到5月20日,驻点拍卖人员才告诉陈先生手续好了。
陈先生介绍,5月22日,他再次来到莲湖法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去车管所办理行驶证及解除抵押手续。当时,法院无人陪同办理,因车辆存在违法信息和逾期未审,无法办理过户。
5月29日,陈先生收到陕西交警发送的违法短信,感到很吃惊——自己的车明明已开到山西了,怎么还会在西安违法?想来可能是套牌。6月2日,陈先生又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诉。
车还没过户 又被碑林法院查封
6月20日,陈先生第三次来西安办理过户,车管所告知他,该车于2023年5月25日又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查封。
车管所工作人员称,法院有自己的查封系统,可以对车辆直接查封。无奈之下,陈先生又与负责本次拍卖的法官联系,一直联系不到。又到莲湖区法院,当时的书记员陪同陈先生到车管所,车管所工作人员称,只能由查封法院来解封。而莲湖区法院书记员称,按流程他们这边的事已经办完,让陈先生要么等,要么去碑林区法院协调解封,要么跟车管所沟通。陈先生到碑林区法院执行局时,工作人员称,车辆主人涉案多达二十多起,根本无法查找是哪位法官进行查封的。
跑了一圈 问题还是没解决
6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与陈先生一起来到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通过查询,该车的确被碑林法院进行了查封。
记者又跟陈先生来到碑林区法院,一位法官查询后称,这辆车的主人路某某在西安多达21起官司,仅在碑林法院高达十几起,因为法官办案是背靠背,相互看不到信息,所以不清楚是哪个法官查封的车辆。
记者与陈先生来到莲湖法院执行局负责该车辆法拍的刘姓法官处。刘姓法官称,类似情况,他办案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遇见。前几次陈先生反映的情况他已了解,目前他们需要与碑林法院公对公发函说明情况,看能不能及时处理。刘姓法官让陈先生先回山西老家等电话通知。
律师观点:后面的查封不应成为办理车辆登记的障碍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张海兴介绍,陈先生的遭遇,也是大多数希望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捡漏”买家的现实顾虑,网络检索“法拍车(房)的风险”这样的词条,陈先生遇到的问题,基本符合司法拍卖程序中买家可能“踩坑”的全部特征。
陈先生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程序所拍的车辆,原车主可能涉及多个诉讼或仲裁案件,因此可能被多位债权人在不同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对于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该车被莲湖区人民法院于4月挂网拍卖,可推断莲湖区人民法院为首次查封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院在处置查封财产时,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导致首封处置法院在处置查封财产时,轮候查封法院难以知悉财产处置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剩余价款,这应该是陈先生在办理已拍得路虎车登记手续时遇到“重复查封”障碍的原因。
在被查封财产未被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执行措施进行司法处置的情况下,碑林区法院的轮候查封,是在莲湖区人民法院的首封查封之后的“排队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后,登记在后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才能生效。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了,轮候查封对该财产的强制措施不再有可以实施的对象,轮候查封的效力只能及于首封法院拍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
因此,该事件中提及5月25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该路虎车的查封行为,并不应成为陈先生办理车辆登记的障碍,他所提交的莲湖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办理权属登记的有效法律文书,车管所不得以碑林区人民法院制作在后的查封文书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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