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开挖城市道路怎么办?
单位或个人需要开挖人行道,应首先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前期勘察,具备开挖条件的报备后,前往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开挖。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相关资料图)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
(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
(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 牵引、吊装作业;
(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八)其它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工程修复费用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工程修复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或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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