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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某、袁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某、时任董事会秘书袁某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张某、袁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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