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
要旨
【资料图】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H省L县城M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L县等地的废品收购站。
焦点问题
1.董某涉嫌行为定性问题,成立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形分析
1.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
3.盗窃、破坏上述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盗窃上述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第3点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H省L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侦查,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董某刑事拘留。11月13日,L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涉嫌盗窃罪移送L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同年4月26日,L县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认罚。
同年7月21日,L县人民法院以董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