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法律知识问答
【资料图】
问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都有哪些单位的责任?
答: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专业单位清扫保洁和民办的群众性清扫保洁相结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立交桥、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
(二)居民小区、街巷,由社区居委会、家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道、明渠和河湖水面,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清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问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些什么?
答: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房)、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厂)、储粪池等。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息用房、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
问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规划要求是什么?
答: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面积和位置。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问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注意什么?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破坏外观容貌;
(二)依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强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
(四)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影响其使用、维护、管理的行为。
文字|宋瑶
编辑|宋瑶
审核|李巍 张小刚 丹阳
关键词: 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