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过河拆桥”字面意思,指自己过了河;就把桥拆掉。比喻达到目的后就把借以成功的人或事物一脚踢开。现实生活中,过河拆桥的事屡见不鲜,作为一家民企敢于站出来指责央企过河拆桥还是很少见。为承揽项目,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与陕西筑新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用各自资源,承接陇海铁路上行线宝鸡至天水段改建工程项目,并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其中,协议书约定该项目中标后,筑新梦将承揽该项目中标价45%比例(约1.93亿元人民币)的隧道工程。2022年4月份中铁大桥局中标该项目,工程总造价4.2亿余元。但就在筑新梦满心欢喜的准备进驻施工时,中铁大桥局却将双方早就协商好的工程段分配给其他公司,多次维权协商未果致使新筑梦承受重大损失,铁路重点改建项目被中铁大桥局随意分包。
合作竞标铁路改建项目 中标后一方被无端出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陕西筑新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新梦公司)向本报反映:2021年11月份,中铁大桥局西北片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朱某经人介绍与筑新梦公司商定,双方共同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双方合作竞投标陇海铁路上行线宝鸡至天水段改建工程项目。双方多次协商,2021年11月23日,该指挥部具体安排筑新梦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陇海线上行线宝鸡至天水段改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营销、跟踪、投标及中标工程量分配、具体施工等事宜。
在筑新梦公司提供的一份签订合同显示:2022年4月7日经过双方共同运作,陇海上行线宝鸡至天水段k1371-k1385段改线工程LYSSG标段工程项目中标,中标单位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工程总造价为428861759元。
记者在协议书中看到: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陇海线上行线宝鸡至天水段改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筑新梦本该承揽该工程中标价45%比例(1.93亿元)的隧道工程。
筑新梦介绍,该工程中标后,他们多次与中铁大桥局和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协调工程量的划分和具体施工事宜,然而中铁大桥局集团西北片区指挥部和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相互“踢皮球”,截止2022年7月仍未与他们协商划分工程量和具体施工段。中铁大桥局的失信行为对他们造成了直接的损失,作为央企如此不诚信,将中小企业带入困难境地。
就在双方还在商榷具体工程量及施工标段时,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和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违约,将本该属于筑新梦的45%比例(1.93亿元)的隧道工程,承包给湖南和福建两家劳务公司进场施工。
双方协商未果警方介入 要求双方达成协商后方可施工
2022年7月29日,筑新梦现场管理人员又发现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组织别家施工队进场施工,筑新梦立即向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工程项目部提出交涉,筑新梦现场施工队工人同时现场维权。维权情况一直持续到7月31日,因协商未果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报警。经甘肃省天水市伯阳镇派出所现场协调,并同时向筑新梦和中铁大桥局集团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要求停止施工,待双方达成协议后再组织施工。
中铁大桥局:合作竞标属实 的确未分配 但可补偿
11月18日,记者跟随筑新梦负责人来到中铁大桥局西北指挥部了解情况。对此,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朱某表示:项目中标前夕,确实与筑新梦沟通并通过双方共同努力拿到该项目,但在项目中标后,筑新梦未能及时和中铁大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理有效的协商具体施工事宜,自己作为中间方只是起到中间介绍的作用,他们双方未能达成合作没有按合作协议执行与自己无关。随即承认毁约,但是出于肯定筑新梦在这个项目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给筑新梦方面一千万元作为补偿,但筑新梦不同意也不接受,所以现在还是在僵持着。
筑新梦方面则认为:协议书签订后公司积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中铁大桥局不违约的情况,按照协议书规定,1.93亿元的隧道工程完工之后公司最低可达20%的利润,也就是4千万元左右,1千万元的补偿不足够弥补公司的损失。
据了解:中铁大桥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是代表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负责西北片区工程投标协调联系办事机构,设在西安。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所属的工程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河南郑州。
律师说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文/刘雷
关键词: 陇海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