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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59万余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34万余元,行贿4.2万元。12月9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灞桥区法院获悉,被告人获刑4年10个月。
2014年年底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某大队队长、服务稽查部负责人(主持工作)、技术信息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经营性停车场手续上、收费员上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59.52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刘某为感谢收费管理部部长惠某平时的关照,以现金方式,每月给予其好处费,共计4.2万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刘某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某大队队长及兼任服务稽查部负责人(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大队内勤,通过套取空挂收费员工资和奖励工资及私收收费员罚款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34.96万元,设立“小金库”,刘某从“小金库”中陆续分得9.27万元。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9.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34.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2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并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又10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94.48万元予以没收。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关键词: 贪污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