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中午,经过一上午的开庭审理,陕西渭南女子郭丽(化名)走出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嫌疑人死不承认他拐卖了我 。”郭丽告诉奔流新闻记者,在庭审中她了解到被告赵某某亲属多人有拐卖人口的前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检方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原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今渭南市华州区)将上学途中的郭丽(化名)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其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丽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被告赔偿交通费10万元;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赵某某没有到庭,是通过视频进行审理的,他说不认识我,没有拐卖我。可是他妻子承认了。”郭丽说,在法庭调查中,她了解到赵某某老家在山东菏泽附近的巨野县,入赘到陕西渭南。由于她的妻子近年来再没有实施犯罪,错过了法律的追诉期,法院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赵某某犯罪证据确凿,依然不悔改,希望法院严判。庭审持续到当日上午11时,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郭丽走出法院
“我相信法院肯定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郭丽说,等到一审宣判,她会亲自到父亲坟头宣读判决结果。她也将彻底告别这段不堪的人生经历,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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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视频丨奔流新闻记者张鹏翔 冯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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