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虚假的材料、一处不存在的房子,却通过了陕西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下了2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都是假的,怎么能换来真的?“假材料”为什么能申请下“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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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事担保公积金贷款两年后银行卡被冻结
2016年9月,汉中市民刘先生的同事李某军找到他,称自己父亲患重病,急需一笔钱,希望他能成为自己的贷款担保人。刘先生说,李某军和他平日有过一些交流,但担保贷款毕竟不是小事,他便找理由推辞了。没多久,李某军再次联系他,还是希望他能为自己担保,“为打消我的顾虑,他让一名办理贷款的中介联系我。中介说,李某军是通过公积金进行贷款,贷款本身是基于房产的,担保没有任何风险,即便还不上,单位的公积金都可以抵上他每月的月供,名下的房产也可以变卖进行还款。”
2016年9月至11月,李某军三番五次请求刘先生帮忙,碍于同事关系,又考虑到对方称是为了给父亲看病,11月中旬,刘先生同意为其担保。刘先生想,李某军用公积金贷款,名下肯定抵押有房子等财产,风险比较小。
“李某军因为名下已经有一笔贷款,所以只能由他妻子孙某洁申请。”刘先生说,11月22日,他按李某军的要求,前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孙某洁提供担保,并配合填写了相关材料。后来,他听李某军说贷款已经下来了,便没再关注这件事。
2019年4月25日,刘先生的妻子前往银行取钱时,发现银行卡被城固县法院冻结。刘先生随即前往城固县法院,得知因为孙某洁没有按时还款,连续逾期,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对其起诉,刘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寻找申请贷款时登记的房产却发现不存在
刘先生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曾多次联系李某军,对方则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会想办法联系贷款中介和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帮刘先生解冻,但却始终没有结果。
由于银行卡迟迟无法解冻,刘先生萌生了寻找孙某洁名下房产、通过强制执行还款的想法。2019年5月中旬,他从城固县法院、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了孙某洁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装修协议》《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发现其申请贷款时填写的房产信息为“汉中市汉台区汉丰小区6号楼B座1003室”。但当刘先生前往汉丰小区时,却发现6号楼是栋老楼,共4个单元,总高6层,资料中的“6号楼B座1003室”根本不存在。“我意识到这是一笔虚假贷款。”刘先生又带着相关资料前往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不出所料,工作人员查询后称,房产不存在。”
刘先生随即前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情况反映后,对方却称初审、复审均没有发现异常,“他们说,只有孙某洁还了欠款,才会帮我解冻银行账户。”对此,刘先生不解,为什么孙某洁、李某军可以用一处不存在的房子、虚假的材料通过层层审核,拿到公积金贷款?
汉中汉台公安立案后不久贷款被还清了
2019年5月开始,刘先生针对“假资料申请下真贷款”一事进行多方投诉。他说,2020年9月中旬,汉中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联系他,称汉中市纪委将案件转交给他们,经他们查实,他的举报内容属实,已责令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查,若发现存在虚假贷款问题,将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案处理,“他们帮我联系了警方,让我找警方立案。”
2020年10月中旬,刘先生接到一自称黄姓男子的电话,对方希望他撤案,并表示会帮忙将孙某洁、李某军的欠款还清,“黄某应该是小贷公司的人,后来我再打他电话,就打不通了。”
汉中公安局汉台分局2020年11月2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接刘先生投诉,李某军、孙某洁贷款诈骗案一案,我局认为李某军、孙某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立为刑事案件。
2020年11月底,城固县法院通知刘先生结清执行费等共计903.18元,称李某军、孙某洁已将其余欠款结清,结清执行费即可为他的银行卡解冻。
刘先生说,自己是一家人主要的经济来源,自2019年4月他的银行卡被冻结后,一家人的生活只能靠妻子2000元的工资维系,常常需要借钱度日,“我不得不结清执行费,为了自己的生活回归正轨。”不久后,公安汉台分局民警告诉他,案件已移交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再想打听,有关部门就称我不是受害人,无法透露。至今已经两年时间,该案始终没有开庭审理。”
刘先生说,后来,李某军告诉他,那笔钱是小贷公司、贷款中介垫付偿还的,“因为我一直在投诉这件事,他想劝我别追这件事了,但他没想过,我这一两年是怎么过来的。”
两份判决书显示以装修为名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非个案
2022年12月20日,华商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除由刘先生担保,孙某洁通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房屋装修为由贷款20万元外,孙某洁还为李某军提供担保,李某军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20万元。
2019年8月7日城固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军曾辩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被‘套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伙同案外人侵吞他的贷款6万元,他实际到手的借款只有15万元,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另外,法院查明,李某军以装修住房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同年9月18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20万元。2016年12月起,李某军开始逾期……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军偿还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本金169047.5元及利息;孙某洁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该判决书外,记者还发现了一份2020年5月18日的洋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军曾为杨某担保。2016年11月1日,杨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5年。2018年12月4日起,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偿还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本金177768.91元及利息;李某军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人杨某:城固县管理部没通过申请
但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了
记者联系到洋县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杨某。
杨某说,2016年,他多张信用卡逾期,又着急用钱,同事李某军听说后便向他推荐了汉中的一家小贷公司,可以为他提供贷款。很快,小贷公司联系他,称他们能通过贷款中介联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帮他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都由他们提供,手续费是申请贷款金额的20%,“我心里清楚这些资料肯定是假的,抽成也很高,但当时我名下多张信用卡都逾期了,急需用钱,实在没办法。”
杨某说,2016年10月,他按照小贷公司的要求,前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固县管理部,对方现场将一个装着各项材料的文件袋交给他,然后让他独自一人去业务大厅递交资料、办理业务,“城固县管理部没通过我的申请,过了一两周,小贷公司又带我去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将别人准备好的材料递交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审核顺利通过。11月初,20万元贷款发放,小贷公司、贷款中介等拿走了4万元,他实际到手16万元。
李某军为什么要为他提供担保?杨某说,小贷公司称必须要找有公积金的人做担保人,才能放贷,“别人都不愿意帮忙担保,只好找了李某军。”公积金贷款下来后,按照二人约定,他借给了李某军5万元钱,截至今日,这笔钱仅还了一两万元。
杨某说,他每月工资2000余元,因为自身经济能力较差,导致后来无力偿还公积金贷款,造成了逾期,“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把我起诉,目前我的银行账户都被冻结了。”
担保人:同一单位咋能有两个审核标准?有人勾结第三方公司违规放贷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8月1日,李某军、孙某洁被列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第二批失信黑名单。
刘先生说,作为“假资料申请下真贷款”事件的受害者,银行卡被冻结近两年时间对他的生活影响巨大,“为了维权,我东奔西跑收集证据,多次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相关问题,但始终石沉大海。直到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后,警方才进行了立案。”
“从李某军、孙某洁等人的判决书来看,我怀疑‘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勾结第三方公司违规放贷’一事已持续多年。”刘先生说,李某军在法庭辩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伙同案外人侵吞他的贷款6万元,他实际到手的借款只有15万元”,明显能反映出,李某军对“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勾结外部第三方公司违规放贷”一事知情,且使用了虚假资料。另外,杨某多张信用卡逾期,应该存在征信问题,“不论是否使用假资料,他从银行都贷不了款,但为啥能从公积金中心成功贷款?”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固县管理部是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属单位,杨某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没有通过城固县管理部的审核,却通过了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同一个单位怎么可能有两个审核标准?”
“按理说,警方立案,孙某结清还清贷款,这件事对我来说就过去了,但这件事毕竟影响了我近两年的生活,我希望有关部门能有一个调查结果。”刘先生说。
2022年12月,华商报记者就上述情况联系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科,工作人员称将向领导汇报后回复。2023年1月3日下午,工作人员回复称,已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公积金中心拒绝接受媒体采访。
行业人士:放款机构会与第三方机构合作 通过“口子”为没资质的人放贷
2022年12月中旬,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一位多年从事金融行业人士。他说,在信用卡逾期、征信不好的情况下,必须要通过公积金等渠道才能进行贷款,这些渠道在金融行业内部的行话叫“口子”。“口子”往往是放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产生的,由第三方机构与放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由专人对接开展相关业务。
该人士介绍,“口子”大体有非垄断和垄断两种,非垄断性的会有多家第三方公司有办理渠道,垄断性的则在某辖区仅由一家第三方公司专营。不同“口子”的手续费等价格不同,由第三方机构收取。
虽然“口子”的存在严格意义讲属于违规,但放款机构、第三方机构、资料造假方、贷款方等在该灰色产业链中均可获益,因此比较普遍。如果贷款方最终无力偿还,放款单位也可以通过上征信、走司法审判等途径托底,因此大方向上都能盈利,“坏账”的规模能最大程度控制。如果贷款方最终无力偿还债务,就需要根据放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判断谁来承担损失。 华商报记者 张鹏康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