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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盗掘古墓葬重大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前期开庭审理后,于2月21日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世纪广场(汉画像石博物馆门前)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由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兴安出庭支持公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琪轩担任审判长,到场参与旁听群众共二百余人。
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某、张某等8人犯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8人十一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0至5000元不等罚金,责令承担9300至1000元不等民事修复赔偿费用,盗掘古墓所得文物青铜器、铜器、陶器等40件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2年3月,张某、曹某某、张小某盗窃西安生活段绥德公寓楼的12台空调和5台水泵,共计价值7604元。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张某、张小某伙同吴某某、高某某、白某、张某东、郝某某,先后在陕西绥德县、清涧县盗掘古墓葬8座,盗掘古墓所得文物有青铜器、铜器、陶器等共计40件。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盗掘行为对8座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可逆破坏,盗墓所得40件文物均为一般文物。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张小某等人盗掘古墓葬8座,对古墓葬的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了严重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恢复原貌的侵权责任。
庭审结束后,秦岭南麓检察院、安铁法院、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工作人员,向现场群众发放文物保护宣传资料,解答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
为进一步形成打击文物犯罪合力,2月22日,延安铁路公安处、秦岭南麓检察院、安铁法院召开了“三长”联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公安机关近期打击盗掘古墓葬等犯罪的情况通报,对案件事实定性、证据规格、证明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会商研究,就下一步提前介入案件、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打文物犯罪、加强黄河流域文物保护工作等相互交换意见,并初步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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