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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交了,一年多了恒太城还没开业,我们要退钱,对方迟迟不退钱。”近日,市民吴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2021年在位于渭滨区经二路109号的恒太城交了一万元意向金定了商铺,目前商场也不开业,他们要求退费遭拒。
视频《【小里帮忙】恒太城未按时开业,商户欲退意向金遭拒》
吴先生经营一家品牌餐饮,2021年2月,恒太城招商部找到他,邀请其加入。当年3月,吴先生和恒太城签订了意向协议,并交了一万元意向金,定了恒太城四层的地方做餐饮。“签订的协议约定,当年五月转签正式合同,恒太城最迟当年十月一开业,可到现在一年多了恒太城都没开业。我也不想再在此处经营,所以要求退意向金。”
吴先生说,期间他多次找恒太城的招商部和项目部沟通此事,因为时间太长,对方经手的工作人员也换了好几回,刚开始还说可以退钱,到了后面又说不给退钱了。“因为时间在一年多前,当初签订的协议以及交意向金时的收款收据我都丢失了。不退钱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我没有协议和收据,我们双方可以谈,对方当初也留有底,都可以查,可现在他们也不说不退款的原因,我也觉得很莫名其妙,很心塞。”
吴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交款的截图以及各相关负责人微信聊天的记录。
3月27日下午,记者和当事人一起来到恒太城。项目部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公司和公司之间的事情,不要为难他个人,既然当事人给媒体说了情况,他们就不需要说什么,他们也不接受采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到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赵良善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恒太城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但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恒太城应当退还意向金。
赵良善强调,如果吴先生丢失了协议及意向金收款收据,但是吴先生持有交款的截图及与各相关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交款的截图及与各相关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也是有效证据,所以同样能够证明吴先生交意向金的事实。
赵良善表示,恒太城尽量和吴先生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吴先生可选择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反映,由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调处。同时,吴先生也可以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
华商报记者 李琳 编辑 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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