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被错误录入交通违法信息,导致无法转学。这一荒唐事件,显示出交警的工作疏失,更反映出对违法犯罪信息库的滥用。
据华商报旗下大风新闻报道,陕西咸阳焦先生的儿子小焦14岁,在咸阳彬州市读书,他计划给儿子转学到咸阳长武县,却被多所学校拒收:因为他儿子在公安系统“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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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4岁的未成年人,能有什么“案底”?原来,在公安系统的违法犯罪数据库里,有一条小焦在长武县被交警查到坐在副驾驶位不系安全带,被处“警告”的记录。然而,焦先生说,违法记录发生的时间2022年9月16日是周五,儿子当时在彬州市读书,不可能出现在长武县。他投诉后,长武县交警大队称是辅警在录入违法信息时输错了身份证号码,导致把别人的违章算到了小焦头上。
交警队搞错的原因虽然搞清楚了,但是要纠正这个错误,消除小焦的“违法”记录,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长武县政府出具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焦先生于2023年3月7日开始反映这个问题,长武县交警大队称3月8日就把录入错误的信息删除了。但是实际上,焦先生4月中旬查询时发现该记录还在,于是他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交警大队删除错误记录,赔礼道歉,并出具该条错误信息已删除的证明。但5月10日的查询显示,在公安交警管理综合平台上,该条记录已经不存在了。长武县政府行政复议部门据此认为,该条错误信息已经删除,交警部门的录入错误已经纠正,并且县交警大队已经提供了撤销情况说明,没有必要再次出具,因此驳回了焦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公安的系统并不只有交管系统一个。直到报道之日,在“派出所使用”的一个“公安内部人口系统”(该说法出自长武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中,仍然可以查到小焦的“违法”记录。而咸阳市公安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系统录入的是违法犯罪信息,一般不会录入交通违法信息,而一旦录入这个数据库,即使发现是错误的,长武县公安局也无权直接处理,需要逐级上报才能消除。
这一荒唐事件,显示了公安系统内部诸多数据系统之间存在割裂,划分不够清晰,协调不易。比如,咸阳公安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说,交通违法信息一般不会录入“派出所使用的”违法犯罪信息数据系统。而且该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违法信息被录入表示惊讶,显示通常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轻微违法,一般是不会录入的。那么涉及小焦的错误“交通违法”信息又是如何会录入到这个系统中的呢?
系统繁多,又归属不同部门管辖,导致一个部门的错误,可能会传到其他部门的数据系统里。而出现错误的部门,即使对本部门数据系统内的错误已经纠正了,但对已经传到其他部门数据系统的错误信息却无能为力。这就导致需要一再协调,层层报批,要完全消除错误记录不仅要消耗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还可能因为程序冗长而耽误大事。
其实,这种因为公安内部多个系统缺乏顺畅的协调沟通而产生的问题,焦先生并不是第一个遇到的,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公安部门应该对内部各系统所输入信息的范围、权限进行梳理,作出统一规定,并在发生错误录入需要删除时,自动在内部所有系统中同步删除。
除了公安系统的问题,教育系统在这一事件中也存在滥用违法信息查询的问题。小焦14岁,应该还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除非小焦被判刑罚或者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那他就有权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如果焦先生把户籍迁入了长武县,那其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有义务接受小焦转学,而不能以其存在“违法记录”为由拒绝。教育系统查询当事人违法犯罪记录的权限,针对的应该只是要在教育部门应聘工作的人员,而不应该是学生,尤其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公安交警一个“录入错误”,让一个上初中的孩子在公安内部系统中有了“案底”,导致不能转学。这是荒唐的。当地公安、教育系统应该主动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是因为自己系统内部已经纠错了,也处理了责任人,就对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问题不管不问。对自己的错误所产生的后果需要全程负责协调纠正,应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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