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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上午,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
《办法》规定,每年9月为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4月第2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6月6日为放鱼日。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宠物医院等机构和单位协助救护野生动物。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展示展演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伤人、逃逸以及人为伤害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野生动物逃逸的,展示展演等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将其捕获或者驱赶到安全区域,防止造成危害损失。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黄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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