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陇县男子张某在其女友唐丽(化名)失足摔伤头部后,不及时送医,反而只顾着去酒店开房和唐丽发生性关系,在唐丽连续呕吐、大便失禁后还不采取救治措施,最终导致唐丽因颅脑损伤死亡。最终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2021年12月,从陇县法院公布的文书中获悉了此案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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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995年出生。家住陕西陇县。
案发当晚,张某与几个朋友在某商城“疯狂烤翅”烧烤店吃饭、喝酒,中途张某打电话叫来其女朋友唐丽,与唐丽一起吃饭喝酒,至1月27日凌晨结束。
张某和唐丽在百隆商城门口乘坐出租车,准备送唐丽回家中。在出租车上,张某接到尹某某电话,被告知其在某酒店,张某和唐丽在酒店门口下车。在张某和尹某某打招呼过程中,唐丽独自走向北河桥方向。
张某在北河桥头追上唐丽,要求唐丽与其同去酒店住宿,二人在拥抱拉扯过程中,张某脚下踩空,两人从北河桥南端东侧台阶上坠至河堤。数分钟后,张某把唐丽从地上拉起,此时唐丽站立不稳,张某便扶着唐丽前往逸酒店。
张某在酒店一楼大厅登记房间时,唐丽面部朝下一直趴在大厅内的沙发上。随后张某搀扶唐丽乘电梯上楼,进入1310房间。在房间里面,张某将唐丽的裤子及内裤脱下,欲与唐丽发生性关系,由于唐丽出现呕吐现象而未遂,张某即起身穿衣在沙发上睡觉,直至早上6时40分回单位上班。
1月27日10时许,张某利用工作间隙来到酒店,见唐丽仍未苏醒,张某上前叫了几声,并未实施救助措施。中午12时许,张某外出吃饭后又返回酒店,看到唐丽已经大便失禁、掉落床下,张某仍未采取救助措施,简单清理后于15时许离开酒店前去上班。
1月27日18时40分,张某再次来到酒店,见唐丽已经口吐白沫、昏迷不醒,张某即打电话叫来邵某,在邵某的提示下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晚19时20分许,唐丽被120急救车送至陇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月28日死亡。经鉴定,唐丽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如坠落伤)致头皮挫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大血肿,硬脑膜下出血,脑组织挫伤出血及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对被害人唐丽亲属多次主动赔礼道歉,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亲属对张某表示谅解。
邵某说,1月26日20点零几分,张某打电话叫他到百隆商城的疯狂烤翅店和马某某、闫某、陈某某一起吃饭,21时许张某打电话叫来唐丽,他们一起吃饭喝酒,后他喝多了就在沙发上睡着了,一直到快凌晨时被陈某某叫醒,他就和陈某某一起回他家睡觉,27日17点多,张某打电话叫他到酒店房间,他到房间后,见唐丽盖着被子在床上躺着,呼吸急促声音很大,嘴角周围有白沫,张某说唐丽从26日晚上一进房间就睡下一直没醒来、叫不醒,问怎么办,他说可能酒精中毒了,打120把人先往医院送,张某就打了120电话,他和张某给唐丽穿好衣服,将唐丽背到楼下,坐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医生就对唐丽进行抢救了。
外科医生则表示,人颅脑受伤以后,如能及时送医,存在救治的可能,如未能及时医治,则可能危及生命。被送来时唐丽已呈昏迷状态,意识不清,呼吸呈间断性,心跳微弱,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张某到案后供述,他与唐丽系恋爱关系。案发当晚他和唐丽纠缠时摔倒,唐丽站立不稳,他将唐丽扶到酒店,用尹某甲的身份证号码登记了房间。后他又扶着唐丽乘电梯上楼,进入房间后,他将唐丽的裤子及内裤脱下,准备与唐丽发生性关系,当他亲吻唐丽时,唐丽呕吐了,他便起身穿衣在沙发上睡觉,直至早上6时40分起床去单位上班,走时唐丽还在睡觉。
1月27日10时许,他又来到酒店,唐丽还在睡觉,他叫了几声,未叫醒。中午12时许,他外出吃饭后又返回酒店,看到唐丽已经大便失禁、掉落床下,简单清理后他于15时许离开酒店前去上班。1月27日18时40分,他再次来到酒店,见到唐丽口吐白沫,就打电话叫来邵某,邵某说可能是酒精中毒,叫打120急救电话,他便拨打了120电话,后他和邵某将唐丽从楼上背下来,刚好救护车也来了,被120急救车送至陇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陇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酒后在桥头与唐丽拉扯搂抱过程中,因其疏忽大意,对路面观察不清,脚下踩空,两人坠下河堤,致唐丽头部受伤,但被告人张某未意识到唐丽头部受伤的严重后果,未及时将唐丽送至医院治疗,而是带其到酒店住宿。在唐丽出现呕吐、昏迷、大小便失禁的情况下,仍然未意识到唐丽伤情的严重,未能将唐丽送至医院治疗,未履行救助义务,致唐丽因延误治疗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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