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一则女子带狗进餐厅用餐引发争议并导致暴力冲突的新闻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7月2日,陕西西安某餐厅,一位身穿睡衣的女子,带着孩子和一条白色的犬只进店用餐。女子的这一举动引起了邻桌用餐男子的不满。男子认为,这里是餐厅,是公共场合,不应带宠物进入,这会影响他人的正常用餐。于是,男子提醒女子将犬只带出餐厅,但女子并不愿意,回怼男子道:“你算老几?”“我没见过你这种男人,简直是羞人呢”。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女子的情绪十分激烈,嚣张的拿起桌上的餐具就砸向男子头部!后来,更是多次对男子拳打脚踢。最开始,男子还比较克制,没有对女子还手。但是,最后,女子实在把男人逼急了,两人扭打在一起,男子嘴里还一直嘟囔:“大家看到了吧,我之前一直没动手”。
现场视频显示,女子情绪激动的冲男人喊道:“我栓不栓狗,别人说啥了?我狗把你咬了还是把你咋了?我带进来跟你没有关系,你给我把嘴闭上!”并质问男子:“你算老几啊?你在这给我干啥嘞!”面对女子一连串质问,男子脸上显现了几分怒意,但是,依然克制的说:“把狗带出去!”。结果,没想到,这名女子拿起餐桌上的盘子,冲到男子面前,对着男子头上就猛砸过去!男子阻挡后起身,扬起了手,但是随后又放下了。期间,女子的小孩可能是觉得男子在欺负妈妈,遂上前不停的拍打男子。
(资料图片)
另一段现场视频显示,周围用餐的客人纷纷劝说,并上前将两人拉开。这时,事件已经平息,而男子嘴里一直嘟囔说:女子打人了。女子闻言大吼:“我动手咋了!”遂又一次对男子拳打脚踢,而且还边打边喊:“动手怎么了?我动手咋了,往死里闹!”这次,男子没有再忍,他将女子的双手反背到身后,压在餐椅上制服。随后,用餐的其他客人再次将两人拉开。
那么,带犬只进餐厅用餐,是否符合广大群众的用餐习俗?又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能否带犬只进餐厅用餐?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28条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餐饮场所、商场、宾馆。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55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第28条、第29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需要外出,未将其装入犬笼的或未带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50元到200元罚款。
其实,不仅是西安,全国各地的养狗条例都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这名女子带着狗进入餐厅用餐,属于违反《限制养犬条例》的行为,因此,男子出言制止,合理合法。
2、女子辱骂、厮打男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带狗进入餐厅用餐,因为男子的劝阻,就恼羞成怒,一再辱骂撕打男子。女子这种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故意惹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对此,公安机关可以寻衅滋事,对女子予以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男子还手的行为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5个条件:1不法侵害行为现实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4防卫针对侵害人防卫;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而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想故意伤害对方还是仅防卫。
本案中,带狗进餐厅用餐的女子违法在先,被指出错误后,恼羞成怒,一再辱骂殴打男子。而男子先期比较克制,没有还手,最后被惹怒后,也只是采取措施,控制住女子,具有明显的正当防卫意思表示,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涉事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本次事件发生后,餐厅已经明确禁止宠物进入餐厅。对于是否能带宠物进入餐厅,一直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不能带宠物进入餐厅,这是不文明行为,会引起其他用餐客人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而对于宠物的主人来说,自然是认为大家应该抱有宽容的心态,允许宠物跟随主人进入餐厅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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